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管理人部分死亡,其地價補償費之具領應依章程規 定辦理,章程未規定者,可由現存之管理人具領
全文內容: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其管理人中部分死亡,可否由現存之管理人代表具 領地價補償一節,應依其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者,似可參照司法院 院字第一四二五號解釋精神,由現存之管理人具領,管理人已依法改選時 ,應由新選出之管理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