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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參字第 0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管理人部分死亡,其地價補償費之具領應依章程規
定辦理,章程未規定者,可由現存之管理人具領
全文內容: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其管理人中部分死亡,可否由現存之管理人代表具
          領地價補償一節,應依其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者,似可參照司法院
          院字第一四二五號解釋精神,由現存之管理人具領,管理人已依法改選時
          ,應由新選出之管理人具領。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