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係指定 有期限之租賃而言,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 考。又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拒絕續訂租賃契約,僅繳納損害賠償金時 ,是否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事 屬私權爭執,應由法院裁判,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