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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0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告成立,捐助人不得撤銷捐助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一
          經登記,即告成立,其捐助人所捐財產應歸屬於法人,捐助人並負有移轉
          所有權於財團法人之義務,不得撤銷其捐助。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83年6月版)第 33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