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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刑字第 1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我國船員在我國領域外觸犯殺人罪或屬於刑法第五條、第七條之罪,不論
有無接獲船公司之報告,於該船員返國時,應由機場或港口司法警察人員
先予查證後,視所犯案件性質,分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
法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