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與股東者,如部分股東拒領時,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及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若因股東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受領時,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