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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64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為債務糾納經法院裁定將第三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拍賣與債
權人承受,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案,准財政部六十六年七月七日 (六六)
台財稅第三四三八○號函略以:一、法院拍賣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不動產所
有移轉登記請求權,由債權人依法得標承受,係屬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之拍賣,而非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之規定。二、土地增
值稅應於拍定人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時,依當時土地公告現
值計課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