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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36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定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於同一任期內可否再度被選為董事長一節
,自應依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之。倘若章程無此規定,利害關係人對
此發生爭議時,則唯有依司法程序謀求解決。
全文內容: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
          定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於同一任期內可否再度被選為董事長一節,
          自應依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之。倘若章程無此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此
          發生爭議時,則惟有依司法程序謀求解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