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定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於同一任期內可否再度被選為董事長一節 ,自應依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之。倘若章程無此規定,利害關係人對 此發生爭議時,則唯有依司法程序謀求解決。
全文內容: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 定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於同一任期內可否再度被選為董事長一節, 自應依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之。倘若章程無此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此 發生爭議時,則惟有依司法程序謀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