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各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應檢同裁 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通知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以便管理及監督, 請轉告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