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灣區會及臺灣中華基督教衛理
公會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造成既成事實,可否准
予追認疑義部分,事屬主管官署之職權,請依民法第三十二條、三十
四條及其他相關法令,就具體事件予以監督,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二 查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既無社員亦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意思機
關。宗教團體若以財團法人之形式成立,當無會員大會或教徒大會之
可言。
全文內容: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灣區會及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造成既成事實,可否准予追認疑
義部分,事屬主管官署之職權,請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其他
有關法令,就具體事件予以監督,本部未便表示意見。查財團法人係以財
產為基礎,既無社員,亦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宗教團體若以財
團法人之形式成立,當無會員大會或教徒大會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