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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民司函字第 4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本件協議離婚書約定,林○廉與前夫賈○懷所生三子 (包括申請出國之賈
○中與賈○箴) ,均由林女監護撫養,如男方須探視時,應由女方帶領孩
子交男方探視,女方不得拒絕,今林女將其二子帶往國外,屆時能否隨時
帶回二子交男方探視,乃事實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