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協議離婚書約定,林○廉與前夫賈○懷所生三子 (包括申請出國之賈 ○中與賈○箴) ,均由林女監護撫養,如男方須探視時,應由女方帶領孩 子交男方探視,女方不得拒絕,今林女將其二子帶往國外,屆時能否隨時 帶回二子交男方探視,乃事實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