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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刑字第 038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除應將脫逃罪部分移送地方法院檢察
處偵辦外,並應另行函告原指揮執行之檢察處或少年法庭。以便從速就前
案尚未執行部分,辦理通緝或協尋。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未
滿十八歲者,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但脫逃時已滿十八歲,
或少年法庭調查中已滿十八歲者,應依本函意旨,將其脫逃罪部分移送檢
察官偵辦,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