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除應將脫逃罪部分移送地方法院檢察 處偵辦外,並應另行函告原指揮執行之檢察處或少年法庭。以便從速就前 案尚未執行部分,辦理通緝或協尋。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未 滿十八歲者,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但脫逃時已滿十八歲, 或少年法庭調查中已滿十八歲者,應依本函意旨,將其脫逃罪部分移送檢 察官偵辦,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