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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00: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85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
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全文內容: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
          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1 頁
宗教法令彙編 (85年11月版) (二) 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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