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二六號解釋意旨:出典人行使回贖權,雖在回贖期間 屆滿以後,苟典權人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其回贖典物之請求,情願受領典 價而將不動產返還出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亦應本於 其認諾,為典權人敗訴之判決。準此而言,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 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將所有權回復為出典人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