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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4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07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一  查財團法人係以設立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所成立之法人,並無社
    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大會之組織,此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法
    人顯有不同。本件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萬國聖經研究會修正捐助章程
    中,第六條規定,董事由教徒代表大會選舉之。該教徒代表大會之組
    織如何,並不明瞭,其法律之地位亦乏依據,以為選任董事之方法,
    顯有未當。
二  設立人為設立財團法人,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
    產,財團設立時,並應將財產之總額登記之。嗣後財團之財產如果有
    所增加,則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增加之原因或為贈與或為財團財產之
    收益,至於捐助金額於財團設立時,即已確定,本件修改之捐助章程
    ,將原捐助章程內捐助金額由壹拾萬元增加為伍拾萬元,係於財團設
    立以後,變更捐助財產,亦有未當。
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六十五年法字第十號民事裁
    定中,財團法人台北市金陵基督長老教會修改之捐助章程第七條訂定
    董事由該會教徒代表大會推選,顯有錯誤,理由如前項第一款所述,
    應併指正。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係以設立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所成立法人,並無社員之可言
          ,更不應有社員大會之組織,此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法人顯有不同。
          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萬國聖經研究會修正捐助章程中,第六條規定,
          董事由教徒代表大會選舉之。該教徒代表大會之組織如何,並不明顯,其
          法律之地位亦乏依據,以為選任董事之方法,顯有未當。設立人為設立財
          團法人,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設立時,並
          應將財產之總額登記之。嗣後財團之財產如果有所增加,則應辦理變更登
          記,其增加之原因或為贈與或為財團財產之收益,至於捐助金額於財團設
          立時,即已確定,本件修改之捐助章程,將原捐助章程內捐助金額由壹拾
          萬元增加為伍拾萬元,係於財團設立以後,變更捐助財產,亦有未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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