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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0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按送達公文雖屬機關工友職務上之行為,但拾得遺失物並非該職務上行為
通常可能發生之事實,且工友遇有遺失物,在職務上亦無應予拾取之義務
,從而工友在送達公文途中偶然拾得遺失物,似應認為其私人行為,與職
務無關,此與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本部63.05.21台六十三民司
函字第三七○號函暨65.09.07台六十五民司函字第七三四號函所稱公務員
因公拾得遺失物之情形有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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