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64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本件李鄭○如確係李○壬之重婚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應
享有繼承李○壬遺產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56、8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