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八百零八條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 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 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本件西子灣海水浴場中心興建工程施工 中所挖出之廢電纜,似可依此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