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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4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八百零八條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
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
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本件西子灣海水浴場中心興建工程施工
中所挖出之廢電纜,似可依此項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