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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14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本件失落地面之數疊現鈔間,如因有距離,執勤之警員不能同時全部拾取
,其於拾起其中一疊時,遂示意行人為其拾取一定距離內之另數疊,是該
行人應認係該警員之使用人,其拾得之現鈔,應視同該警員所拾得,該現
鈔應歸公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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