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返家探視者,得由各監自行核辦,勿須報部核准。惟各監於辦理受 刑人返家奔喪回監後,仍應報部備查。
全文內容:受刑人因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返家探視者,得由各監自行核辦,勿須報部核准。惟各監於辦理受 刑人返家奔喪回監後,仍應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