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土地法第十七條為強制禁止規定,凡所列土地,皆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其違反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絕對無效。至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信賴 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並非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外,尚可使無效 之法律行為變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