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化教育處分之精神耗弱及聾啞殘障少年,除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 病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 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俟治療後再行解送執行外,現行法律尚無其他得免 予執行感化教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