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本件據戶籍謄本之記載,邱○爐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三日死亡時,雖
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有母邱陳○某,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八條規定,其遺產應由邱陳○某繼承,翁○環及楊○桂均非邱○爐之
繼承人。
二 翁○環係翁○豆、翁楊○之養女,翁楊○與翁○環間之收養關係,雖
亡因同意終止而消滅,但翁○豆與翁○環間之收養關係,並未消滅,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翁○環死亡後,其本生父
母等就其遺產並無繼承權。楊○桂亦非翁○環之繼承人。
全文內容:本件據戶籍謄本之記載,邱○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五日死亡時,雖無配偶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有母邱○○某,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其遺產應由邱○○某繼承,翁○及楊○桂均非邱○之繼承人。
又翁○係翁○豆、翁○緞之女,翁○緞與翁○間之收養關係,雖已因同意
終止而消滅,但翁○豆與翁○間之收養關係,並未消滅。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三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翁○死亡後,其本生父母等就其遺產並無繼承
權。楊○桂亦非翁○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