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
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
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
全文內容: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
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
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