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繼續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
定,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其不能依上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
人亦無遺囑指定者,亦同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
二 本件戰○輪海難船員溫○來死亡後之繼承問題,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
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依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如其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則依同
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三 貴部 (內政部) 56.3.9. 台內勞字第二二七三一號通知核准之「中華
海員總工會無親屬在台會員死亡後遺物遺款處理辦理」,與民法及非
訟事件法之規定仍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