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關於其遺產之權利義務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有
關遺產之法律行為自應由繼承人為之。本件土地所有權人陳黃○,係在日
據時期亡故,其所遺土地之出租,應由其繼承人以自己之名義為之,並不
發生代理之問題。至於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無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並不影
響租賃契約之成立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四○判例參照) ,是故
本件陳黃○所遺土地,似應由陳○賜繼承,即應以其自己之名義訂立租約
,不得代理已亡故之陳黃○為出租行為。
全文內容:查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關於其遺產之權利義務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有
關遺產之法律行為自應由繼承人為之。本件土地所有權人陳黃○,係在日
據時期亡故,其所遺土地之出租,應由其繼承人以自己之名義為之,並不
發生代理之問題。至於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無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並不影
響租賃契約之成立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四○判例參照) ,是故
本件陳黃○所遺土地,似應由陳○賜繼承,即應以其自己之名義訂立租約
,不得代理已亡故之陳黃○為出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