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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1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刑字第 10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少年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宣告緩刑,並依同法第
八十二條規定在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交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如觀護人
於該少年緩刑期內發現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應撤銷緩刑之原因時,應
通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視其年齡已否滿十八歲分
別聲請該法院刑事庭或少年法庭撤銷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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