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六條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規定,應從有利被告之原則解釋, 其羈押時間,雖未滿一日,仍准予折抵刑期一日,貴處原擬意見,尚無不 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要旨: 查刑法第四十六條關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抵算之規定,原為重視被告身 體自由而設,故羈押日數之折抵,應從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解釋,雖羈押未 滿一日,仍准予折抵刑期一日。 (參照大理院七年統字第八八八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