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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86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查「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
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故公
同共有之財產應由何人承受,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地方政府似難不依規定核准由公同共有人之一全部承受。
全文內容:查「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故公同共
          有之財產應由何人承受,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地
          方政府似難不依規定核准由公同共有人之一全部承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