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關於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提存物歸屬國庫之處理程序問題:依提
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存
人逾期未取回或請求返還提存物時,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當然歸屬
國庫,提存所不必另以書面處分或通知當事人。
二 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處分程序亦應比照提存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第二項將為供擔保而提存之提存物
取回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該債權人亦為受擔保利益人,可依據移轉命
令,請領或取回提存物,無庸提出原提存書,亦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准其領取或取回。
全文內容:一 關於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提存物歸屬國庫之處理程序問題:依提
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存
人逾期未取回或請求返還提存物時,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當然歸屬
國庫,提存所不必另以書面處分或通知當事人。
二 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處分程序亦應比照提存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第二項將為供擔保而提存之提存物
取回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該債權人亦為受擔保利益人,可依據移轉命
令,請領或取回提存物,無庸提出原提存書,亦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准其領取或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