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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民司函字第 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查公務員因公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公告六個月後
無人認領,且依民法規定拍賣 (或比價) 後,亦無人承買,應依同法第八
百零七條規定,將其物歸入國庫,仍不能交與拾得之公務員歸其所有。 (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
全文內容:查公務員因公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公告六個月後
          ,無人認領,且依民法規定拍賣 (或比價) 後,亦無人承賈應依同法第八
          百零七條規定,將其物歸入國庫,仍不能交與拾得之公務員歸其所有。 (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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