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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9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汽車駕駛人肇事後,如涉有刑責而在其犯罪未被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行
向警察機關申報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者,應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適
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