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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8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
或圖利私人 (包括自己及第三人) 均應成立該條項之罪名,至戡亂時期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則重在懲治貪污,應以圖利私人為限,
其圖利國庫者不包括在內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八三一號判例及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號解釋) 是該兩法條之罪,其範圍雖不盡相同,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於圖利私人之範圍內,其罪質應與戡
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相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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