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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4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6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構者,為侵
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他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似應與一般註冊商標受
等樣之保護,高雄加工出口區之製造商,若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
與他人在我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自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
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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