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0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刑字第 023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緩刑之釋疑
按緩刑之效力,除沒收外,及於從刑,主刑緩刑者,其褫奪公權當然亦應
緩刑。又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依同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
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緩刑期內主刑既尚未執行,自無執行完畢之
可言,且緩刑未被撤銷前,其褫奪公權亦無須執行,故實務上不發生褫奪
公權何時起算之問題。至大法官會議第八十四號解釋所謂「公務員依刑事
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係由於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設有特別規定,與緩刑之效力是否及
於褫奪公權無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1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