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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1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決字第 07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查日據時期台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與養家之特定男子或不特
定男子結婚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
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不得互為繼承。本件陳○除有與
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
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與養家之特定男子或不特
          定男子結婚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
          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不得互為繼承。本件陳○除有與
          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
          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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