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請願法第十條規定:「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
時,準用本法之規定」。法文既明定「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而非
規定「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則地方民意
機關代表人民請願時,似應解釋為僅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請願,
而不能向職權所屬之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為是。
二 請願法第二條所謂職權所屬之範圍,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
要第十四條,第五、第六、第八、第十五、第二十三各款,臺灣省各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臺灣省各縣鄉鎮轄市民
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都市計劃法第一及第
三條之規定,關於縣市鄉鎮實施都市計劃事項,似應認屬縣市鄉鎮民
意機關之職權範圍。又行政機關基於下級機關應受其直接上級機關指
揮監督之關係,下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是否適當,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上級行政機關亦有權過問,設人民向下級主管行政機關請願,未
蒙置理,而且向其上級機關依法請願,理論上似無不可。惟地方民意
機關與其他有關民意機關,并無指揮監督係統關係,如向非與行政機
關對等之民意機關請願,似仍在不應准許之列。
三 依上說明,本案中和鄉鄉民代會,對於臺北縣政府違反都市計劃法發
布禁建命令,如認為侵害人民權益,代表人民請願時,似僅可向與該
府有對等關係之臺北縣議會為之,而不得向主管行政機關直接請願。
設有超越範圍請願情事,管理機關似應依請願法第八條規定處理之。
全文內容:依上說明,本案中和鄉鄉民代會,對於台北縣政府違反都市計劃法發布禁
建命令,如認為侵害人民權益,代表人民請願時,似僅可向與該府有對等
關係之台北縣議會為之,而不得向主管行政機關直接請願。設有超越範圍
請願情事,管理機關似應依請願法第八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