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為第一條定有明文 。現行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似尚無「非法出境」罪之明文規定,故我國遠洋 漁船船員在國外基地違約離船逃亡,除有其他不法行為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外,似不能以此論罪。況遠洋漁船船員出國作業須辦理出境手續後始能出 海,其在國外基地違約離船逃亡是否與「非法出境」之意義相當,亦非無 斟酌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