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聚眾賭博,雖恒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行 之,惟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如在非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偵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案件之賭具賭資,以適用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三款) 第三項沒收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