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日據時代臺灣之習慣當無明確之認領制度存在,當時關於認領事項,乃
依條理適用日本民法之規定 (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報告親屬編一四六頁) 。
本件林新把死亡之前,將其財產贈與許吳閱,其真意若僅係在於用以撫育
其遺腹子,因當時日本民法並無相當於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非婚
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之規定,從而最高法院四十四年臺上字
第一一六七號之判例,亦無援用之餘地。惟林新把將其財產贈與許吳閱,
如係以遺囑方式為之,且含有認領吳進財之意,則此項行為,依當時所援
用舊日本民法第八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即可發生
認領之效力。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代臺灣之習慣尚無明確之認領制度存在,當時關於認領事項,乃
依條理適用日本民法之規定, (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報告親屬編一四六頁)
。本件林○把死亡之前,將其財產贈與許吳○,其真意若僅係在於用以撫
育其遺腹子,因當時日本民法並無相當於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非
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之規定,從而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
字第一一六七號之判例,亦無援用之餘地。惟林○把將其財產贈與許吳○
,如係以遺囑方式為之,且含有認領吳○財之意,則此項行為,依當時所
援用舊日本民法第八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即可發
生認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