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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20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
力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 。本件遺囑僅記載月
日而未記明年期,與上開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尚有未符,除能依遺囑之
內容及其他客觀情事,認定其確實年期外,似難解為有效。又核閱卷附愈
飛、袁少武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切結書,張銑華在大陸尚有父母及其
他親族,張銑華致愈飛之信函載有「房屋不能出賣」,致張振恒修函載有
「我欠別人之錢交愈飛處理一切」等語,究係將其遺產遺贈與愈飛或指定
其為遺產管理人,不無疑問,承辦單位,似應注意認定。
全文內容: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
          力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 。本件遺囑僅記載月
          日而未記明年期,與上開自書遺囑之法定方法,尚有未符,除能依遺囑之
          內容及其他客觀情事,認定其確定年期外,似難解為有效。又核閱卷附愈
          ○、袁○武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切結書,張○華在大陸尚有父母及其
          他親族,張○華致愈○之信函載有「房屋不能出賣」,致張○恒修函載有
          「我欠別人之錢交愈○處理一切」等語,究係將其遺產遺贈與愈○或指定
          其為遺產管理人,不無疑問,承辦單位,似應注意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