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係被繼 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人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水源非被 繼承人許愛哮生前扶養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