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繼承編關於應繼分之規定,係屬強行法規,不得由各繼承人以合意 變更之。本件被繼承人似不得以其在法院成立和解時所定之比例,為繼承 登記。唯當事人在訴訟上成立和解時,其真意在於協議遺產之分割方法 ( 包括權利之分割及具體財產之分割) 或為應繼財產之贈與者。當事人依據 和解筆錄請求辦理登記時,似宜先依法定繼分為繼承登記後,再依和解所 定之比例,為遺產之分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