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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字第 2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查民法繼承編關於應繼分之規定,係屬強行法規,不得由各繼承人以合意
變更之。本件被繼承人似不得以其在法院成立和解時所定之比例,為繼承
登記。唯當事人在訴訟上成立和解時,其真意在於協議遺產之分割方法 (
包括權利之分割及具體財產之分割) 或為應繼財產之贈與者。當事人依據
和解筆錄請求辦理登記時,似宜先依法定繼分為繼承登記後,再依和解所
定之比例,為遺產之分割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