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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0 02:1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令民決字第 017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擬請釋示之法律問題二則,均屬有關執行法院發給撤
回執行證明之問題,依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假扣押、假
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毋庸裁定,前經本部於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臺
 (六○) 令民字第九八四六號令提示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辦理民事案件應注
意要點規定,供擔保人聲請執行法院付與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於執行
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者,執行法院應付與之,本件法律問題第一則
,有多數債務人假扣押事件,已否實施執行程序,應就各個債務人分別認
定,債權人對於尚未實施執行程序之債務人撤回執行者,其聲請就該部分
債務人發給撤回執行之證明,應予准許,惟須注意者如係為多數債務人供
擔保者,債權人一部分債務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仍不得
返還提存物,應將其意旨於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時載明,以免錯誤。第二則
假扣押事件,債權人之撤回執行,既在實施查封之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於執行程序實施之規定不合,無論實施查封之標的物有
無錯誤或扣押之不動產,已否於查封前移轉與第三人,均屬債務人有無因
實施執行而受損害,能否請求賠償之問題,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債權
人聲請發給假扣押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似難准許。
全文內容: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擬請釋示之法律問題二則,均屬有關執行法院發給撤
          回執行證明之問題,依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假扣押、假
          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毋庸裁定,前經本部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 (60
          ) 台令民字第九八四六號令提示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辦理民事案件應注意要
          點規定,供擔保人聲請執行法院付與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於執行程序
         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者,執行法院應付與之,本件法律問題第一則,有
          多數債務人假扣押事件,已否實施執行程序,應就各個債務人分別認定,
          債務人對於尚未實施執行程序之債務人撤回執行者,其聲請就該部分債務
          人發給撤回執行之證明,應予准許,惟須注意者如係為多數債務人供擔保
          者,債權人對一部分債務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仍不得返
          還提存物,應將其意旨於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時載明,以免錯誤。第二則假
          扣押事件,債權人之撤回執行,既在實施查封之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四條第三項於執行程序實施前之規定不合,無論實施查封之標的物有
          無錯誤或扣押之不動產,已否於查封前移轉與第三人,均屬債務人有無因
          實施執行而受損害,能否請求賠償之問題,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債權
          人聲請發給假扣押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似難准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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