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計程車乘客拒絕付足計費器顯示之車費,若有具體事證可認乘坐之初, 已存騙坐之意圖,即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以詐術得財產上不 法利益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反之,乘車之初,並不具詐騙之意圖,乘車 後因計程車司機繞道行駛或其他原因,對計費器所顯示之金額發生爭執, 拒付車資者,則與前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