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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22: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字第 9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查本件據台灣省警務處原呈記載,係爭道路既為張位銓以其所有土地自行
開闢,且目前尚未完工,而台灣省政府四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府交路字第六
六八五八號令係規定現成公眾通行之村里道路,縱為私人所有,亦不容私
人在該道上建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則上開張位銓所有尚未完工之道路
,自不受該項省令之拘束,警察機關似亦不得強令張位銓拆除其路上所樹
立之水泥柱,以利他人卡車之通行。惟本件建築營造人劉科文之土地,如
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建通常使用者,依民法第七八七條第一項
規定,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宜依同法第七八八條規定,於必要時,並
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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