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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刑(四)字第 83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查金門地區既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勞動場所,來呈所述對受刑人葉某、董某
兩人,擬於本年十月十日先行交保釋放並限制出境,俟有執行之場所時,
再傳喚執行強制工作一節,准如所擬辦理,至擬囑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之金門農場代為執行強制工作一節,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應由該首席檢察官逕與有關單位洽商辦理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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