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金門地區既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勞動場所,來呈所述對受刑人葉某、董某 兩人,擬於本年十月十日先行交保釋放並限制出境,俟有執行之場所時, 再傳喚執行強制工作一節,准如所擬辦理,至擬囑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之金門農場代為執行強制工作一節,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應由該首席檢察官逕與有關單位洽商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