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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5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令刑(四)字第 5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損壞電度表封印竊電案件論處問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台灣電力公司
,為公營事業機關,從事該公司服務之人員,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因
之由該公司服務人員裝置用戶電表之封印為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與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相當,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一節,於法固屬
允當,惟毀損原來之封印部份是否另犯他罪?又其與竊電及偽造或變造公
文書各罪間之關係如何?再行為人既已用假封印將電度表重封,則其偽造
變造公文書有無行使情形?應再詳加研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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