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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決字第 4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養者視為認領。本件依卷附證明書僅證明周振銘係周麗傳、
周麗光二人之生父,尚難據以認定周振銘於生前有認領或撫美周麗傳,周
麗光等二人之事實。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僅係證明該私
證書確係經當事人周祖乞、周阿義承認為其簽名或蓋章,對於周麗傳、周
麗光等二人是否經其生父周振銘認領或撫養之事實,並未涉及,似難僅憑
該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書,認為已有認領或撫養之事實。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養者,視為認領。本件依卷附證明書僅證明周振銘係周麗傳
          、周麗光二人之生父,尚難據以認定周振銘於生前有認領或撫養周麗傳、
          周麗光二人之事實。至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僅係證明該私
          證書確係經當事人周祖乞、周阿義承認為其簽名或蓋章,對於周麗傳、周
          麗光等二人是否經其生父周振銘認領或撫養之事實,並未涉及,似難僅憑
          該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書,認為已有認領或撫養之事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5 頁